黨員權利保障條例解讀

2023年02月15日陳校長閱讀(2)

貝貝老師

中國共產黨黨員權利保障條例

(2004年9月9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會會議審議批準2004年9月22日中共中央2020年11月30日中共中央政治局會議修訂2020年12月25日中共中央發表)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堅持黨的領導,加強黨的建設,弘揚黨內民主,保障黨員的權利,加強黨的生機和活力,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黨員權利保障堅持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加強“四個意識”,鞏固“四個自信”,實現“兩個維持”,不忘初衷,牢記使命堅定不移地推進各級黨組織黨員權利的執行和保障,激發廣大黨員的積極性,加強積極性、創造性、黨的創造力、凝聚力和戰斗力,永遠保持黨的先進性和純潔性,為實現現代化國家的全面建設和偉大復興作出貢獻。

第三條黨員的權利保障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堅持民主和集中結合,要求黨員在激發參加黨內事務的熱情的同時,黨員遵循黨性原則行使權利。

(二)堅持義務和權利統一,切實履行黨章規定的義務,正確行使各項權利,在憲法和法律范圍內活動。

(三)堅持黨的紀律面前人人平等,不許任何黨員享有特權。

(四)堅持充分全面保障黨員權利,完善權利保障措施,順利行使權利路線,加強工作實效。

第四條黨組織應當尊重黨員的主體地位,加強管理黨治黨的政治責任,把黨員的權利保障融入新時代黨的建設,嚴格按照黨章和其他黨內法規保障黨員的各項權利,完善黨員的權利保障制度機制。

黨員要加強黨的觀念和主體意識,把行使黨章規定的權利作為對黨的責任,對黨組織說實話,說實話,在心里說話,勇敢負責,勇敢負責,遵守紀律和規則,正確行使權利。

第五條侵犯黨員權利的行為應當受到追究。黨組織應當根據事實,以黨章和黨紀為準繩,認定和處理黨員的侵權行為。

第二章行使黨員權利

第六條黨員享有的黨章規定的各項權利應當受到尊重和保護,黨的任何一級組織、任何黨員都沒有權利剝奪。預備黨員除了沒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以外,還有與正黨員同樣的權利。

黨員行使權利時,不得侵犯其他黨員的權利。

第七條黨員有黨內了解的權利,有權按照規定參加黨的有關會議,閱讀黨的有關文件,理解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由本人所在黨組織貫徹黨中央決策部署和上級黨組織決定,開展執行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重點工作情況以及其他黨內事務。

第八條黨員有權接受黨的教育訓練,有權提出教育訓練要求,有權參加黨組織安排的集中學習教育、專題學習教育、集中輪訓練、脫產訓練、網絡訓練。

第九條黨員有權在黨內參加討論,有權在黨的會議和黨刊上參加黨的理論、政策學習討論,充分發表意見。按照規定,有權參加黨內重要決策和重要問題討論,參加黨組織開展的征求意見等活動,反映真相,積極提出建議和獻策。

黨員在討論黨的基本理論、基本路線、基本策略的過程中,必須自覺地和黨中央高度一致。

第十條黨員有黨內建議和建議權,有權以口頭或書面的方式對本人所屬的黨組織、上級黨組織到中央各方面的工作提出建議和建議,按照規定對干部進行遴選?在任用中推薦優秀干部,并巡視黨組織?巡邏,檢查?監督中有權對黨的工作提出建議。

第十一條黨員有黨內監督權,有權在黨的會議上口頭或書面形式批評黨的任何組織和任何黨員,要求揭露和糾正工作中存在的缺點和問題,在民主評議中指出領導干部和其他黨員的缺點和錯誤。黨組織有權反映本人對黨組織、領導干部和其他黨員的意見。黨員書面提出的批評意見應當按照規定發給被批評者或者有關黨組織。

黨員有權對黨組織負責,揭發和檢舉黨的任何組織和任何黨員的違紀和違法事實,提出違紀和違法行為的黨組織和黨員的處理、處分要求。

黨員提出批評、揭發、檢舉和處理、處分的要求,不得通過組織渠道隨意傳播、擴散網絡傳播,不得夸大和歪曲事實,不得捏造事實、中傷和陷落事實。

第12條黨員在黨內罷免?有權提出更換要求權,向所在的黨組織或上級黨組織反映領導干部不適合的情況,有權負責提出罷免或更換不適合的領導干部的要求。

黨員提出罷免或更換的要求,應當嚴肅負責,遵循組織原則,符合相關手續。

第13條黨員有黨內表決權,有權按照規定在黨組織討論決定問題時參加表決,表決前了解情況,在討論中充分發表意見。表決時可以表示贊成、不贊成或棄權。

第14條黨員有黨內選舉權,有權參加黨內選舉,有權了解候選人的情況,要求變更候選人,不選擇任何一個候選人,選擇其他人。

黨員有黨內被選舉權,有權通過規定的手續與候選人當選。

第15條黨員有黨內辯解權,有權將反映的本人問題向黨組織說明、解釋?;鶎狱h組織討論決定自身處分或鑒定的,有權參加、申辯,其他黨員可以作證和辯護。

第十六條黨員在黨內提出不同意見權,對黨的決議和政策有不同意見的,在堅決執行的前提下,有權對黨組織保留聲明,并且可以將自己的意見反映到黨的上級組織中央。按照規定,黨組織有權討論決定“三重一大”事項,征求意見,在干部選拔任用和公示等過程中提出不同意見。

黨員不能公開表里決定不一致的意見。

第十七條黨員有黨內請求權,遇到重要問題,需要黨組織的幫助和解決的,有權按照規定程序從本人所屬的黨組織、上級黨組織到中央分階段請求,有權要求相關黨組織給予負責的答復。

第十八條黨員有黨內申報權,對黨組織給本人的處理、處分或者鑒定、審查結論不服的,有權按照規定程序從本人所屬的黨組織、上級黨組織到中央階段申報。

黨員判斷黨組織給其他黨員的處理、處分或者鑒定、審查結論不適當的,有權按照規定程序從黨組織到中央階段性地提出意見。

第19條黨員有黨內控告權,合法權益被黨組織或者其他黨員侵犯的,有權從本人所屬的黨組織、上級黨組織向中央控告,要求按規則處理侵害其合法權益的行為。

第三章保障措施

第20條黨組織應當按照規定確定黨務公開的內容、方式和范圍,保障黨員及時了解黨內事務。

黨的代表大會、代表會議和黨的委員會全體會議以及其他重要會議召開后,黨組織必須按照規定向黨員傳達會議的內容和精神。黨組織的決議決定應當按照規定及時通報黨員。

黨組織應當按照規定向黨員提供閱讀黨內有關文件的必要條件。黨員閱讀能力不足或因其他原因不能直接閱讀文件的,黨組織應當按照規定傳達文件精神。

第21條黨組織應當按照規定黨員大會、黨小組、和支部委員會會議組織生活會開展談話,組織民主評議,保障黨員參加學習討論、議事決定,進行批評和自我批評。

第二十二條黨組織按照規定,有計劃地對黨員進行教育和訓練,深入開展黨的創新理論教育,加強黨性教育和理想信念教育,重視黨員對學習需求的理解和掌握,革新教育訓練方式,準確開展政策、科技、管理、法規等訓練要保證黨員接受教育訓練的時間和質量。

第二十三條在黨組織作出重要決議決定之前,必須通過調查研究、論證、咨詢等方式,充分征求黨員的意見,在黨內集中共識,集中智慧。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黨中央重大的政策決定和部署,在重要的黨內法規的研究制定過程中,必須在一定范圍內征求黨員的意見。黨的地方組織、基層組織的研究必須作出重要決議,在本級組織管轄的一定范圍內征求黨員的意見。一般情況下,如果存在重大差異,必須進一步調查研究,交換意見后,開始決策程序。

第二十四條黨組織要積極利用黨的會議、報紙、網站,為黨員參加黨的理論和政策討論,發表認識和體會,提出意見和建議提供條件。重視統籌研究黨員意見,加強和改善黨的工作。下級黨組織要根據上級黨組織的安排,組織黨員參加討論。

第25條黨組織新時代黨必須緊縮建設工作的特點和黨員的權利保障要求,革新保障黨員權利的辦法,為黨員行使權利提供方便的途徑。

第二十六條黨組織的討論決定問題要堅持民主集中制,執行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決定重要問題必須按照規定表決。表決前必須充分討論,如實記錄與表決情況不同的意見及其理由。

第二十七條黨組織應當支持和鼓勵黨員對黨的工作提出建議和建議。對于黨員的建議和建議,黨組織應當認真聽取、研究和合理通過。對改善工作有重大幫助的,應當表揚提出建議和建議的黨員。

黨組織要支持和保護向組織說實話、報告實情的黨員,認真聽取各種不同意見。對持不同意見的黨員,本人堅決執行黨的決議和政策,不得歧視和追究。對持有錯誤意見的黨員,必須進行批評、幫助和教育。

第二十八條黨組織應當健全黨代表大會代表聯系黨員制度,支持和保障黨代表大會代表加強與基層黨員的聯系,理解和反映黨員的意見和建議,聽取黨員履行職責的意見。領導干部要認真落實直接聯系黨員的制度,切實深入基層,主動聽取黨員的意見和訴求,及時響應黨員的關心。

第二十九條黨組織進行選舉時,嚴格執行選舉制度規則必須充分體現選舉人的意志。

黨的任何組織和任何黨員都不能以任何方式阻撓黨員在黨內自主行使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不得阻撓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的人的到場,不得以任何方式跟蹤選舉人的投票意向。

第三十條黨員依法被拘留、逮捕的,黨組織應當按照管理權限中止其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等黨員權利。根據監察機關、司法機關的處理結果,可以恢復黨員的權利的,應當立即恢復。

黨員留在黨里觀察處分期間,沒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留黨觀察期間確實有悔改的表現,期滿后必須恢復黨員的權利。

黨員停止黨籍的,黨員的權利相應停止。對停辦黨籍的黨員,符合條件的,可以按照規定程序恢復黨籍和黨員的權利。

第三十一條黨組織采取巡視態度?巡視結束?檢查結束?在監督中,召開個別談話、座談會、調查研究、投書?通過受理來訪等方式,對黨員的意見進行分析?可以廣泛收集提案并聽取。

巡視結束?巡視結束?檢查結束?被監督的黨組織保障黨員反映意見的權利,不得妨礙黨員反映問題、提出建議。

第三十二條黨組織要嚴格執行黨內民主監督的各項制度,協調監督路線,支持和鼓勵黨員發揚斗爭精神,同各種違反紀律行為和不正當行為進行斗爭。對黨員的批評、揭發、檢舉、控告和提出的有關處理、處分和罷免、撤除的要求,黨組織應當按照規定及時妥善處理,給予負責的答復。

黨組織要保障檢舉人的權益。告發者的信息和告發內容必須嚴格保密。嚴禁交給被告發材料的組織和人員。提倡、鼓勵實名檢舉控告,優先處理實名檢舉控告,優先處理,通知受理情況,反饋處理結果。失敗的結局?嚴重違反紀律的訴訟行為?違法問題的調查?如果被證明是事實,就必須表揚。

對于黨員的檢舉申訴和反映問題,任何黨組織和領導干部都不能隱瞞和拖延。對通過正常途徑反映問題的黨員,任何組織和個人都不得打擊報復,不得隨意跟蹤,不得脫離工作崗位,采取降級使用等懲罰措施。

第三十三條黨組織要建立健全激勵機制,在黨員推進改革中經驗不足,先行試行錯誤,必須區別故意違反紀律和違法行為。在還沒有明確的限制的探索性考試中的錯誤,在被明確禁止之后,也與我行我素的違反紀律和違法行為區別開來。區別推進發展的無意識過失和謀求私利的違反紀律和違法行為。正確把握黨員在工作中犯錯誤和錯誤的性質和影響,給予實事求是、客觀公正的處理,保護黨員負責行為的積極性。

第三十四條:中傷?對于陷落行為,黨組織應當服從紀律嚴肅處理?;檎J定黨員受到虛假指控,確需披露的,應當按照規定明確虛假檢舉的具體問題。

第35條對黨員進行監督?在執行紀律過程中,要充分保障黨員的權利,嚴格遵守紀律,依法開展工作,并遵守黨章?黨的規章制度?不得使用違反黨章和法律法規的手段和措施。對本人的說明和申辯,以及其他黨員的證明和辯護,必須認真聽取,如實記錄,及時確認,合理采納。不接受的情況下,必須說明理由。黨員的實事求是的申辯、證詞和辯護必須受到保護。

根據處理、處分的事實資料必須與本人見面。處理、處分的決定應當向本人宣告,并寫明接受黨員申報權和申報的組織等內容。事實資料和決定未本人在意見上簽名、簽署不同意見、簽署意見的,應當寫明說明或情況。

第三十六條黨組織對處理、處分的黨員進行跟蹤?進行訪問,教育他們正確認識錯誤,糾正錯誤,消除負擔,積極工作。對影響到期、表現良好的黨員,符合條件的必須正常使用。

第三十七條黨組織應當認真處理黨員的訴狀,給予負責的答復。對于黨員的申訴,有關黨組織應當按照規定進行復議、復查,不得扣留。上級黨組織認為必要時,可以直接或指定相關黨組織進行復議、復查。

經過復議、復議或審查的決定,對于全部或部分糾正事件,重新決定必須在一定范圍內發表。如果本人不接受正確處理的情況下,給予批評教育。在無正當理由反復申訴的情況下,有關黨組織必須正式通知本人不受理,并在適當的范圍內進行宣言。

黨員對給黨組織其他黨員的處理、處分或者鑒定、審查結論的意見,有關黨組織應當認真研究處理。

第三十八條企業、農村和街道、社區等黨的基層組織應當重視流動黨員維護權利,加強和改善流動黨員管理和服務活動,健全流出地、流入地的黨組織的溝通和協調機制,保障流動黨員組織生活的正常參加、黨員行使權利。

第三十九條黨組織要關心黨員的思想、工作、學習、生活,做好黨內的照顧和扶助工作。黨員提出的請求立即受理,合理符合規則的立即解決,難以暫時解決的情況說明情況,不屬于黨組織的職責范圍的情況可以反映到有關部門。

第四章職責任務和責任追究

第40條黨委(黨組)必須執行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加強對黨員權利保障活動的指導,嚴格執行執行黨員權利保障方面的黨內法規和制度措施。明確同級紀律檢查委員會和黨的工作機關、直屬部門和相當于這個水平的黨組(黨委)的有關任務和要求,促使下級黨組織和領導干部履行相關職責,及時發現和糾正黨員權利保障活動存在的問題。宣傳黨內關于黨員權利保障的法規和政策要求,經常開展黨員義務和權利教育,引導廣大黨員加強責任意識,正確行使權利。

第四十一條黨的紀律檢查機關肩負保障黨員權利的職責,加強對黨組織和領導干部履行黨員權利保障工作職責的情況的監督檢查,受理和處理黨員權利保障的檢舉、控告和申報,檢查和處理侵犯黨員權利的事件必須對侵害黨員權利的黨組織和黨員提出處理、處分決定或處理。處分建議。

第四十二條黨委辦公廳(室)、組織部、宣傳部、統戰部、政法委員會、黨的機關工作委員會等黨的工作機關必須結合自身的職能和工作實際,牢牢抓住黨員權利保障工作的執行。研究職責范圍內黨員權利保障活動的重要問題?解決,向本級黨委、紀律檢查委員會提出意見和建議,為保障黨員權利正常行使創造條件,提供服務。

第四十三條黨的基層組織應當發揮戰斗堡壘的作用,嚴格執行黨員權利保障相關法規制度,保障黨員充分行使各項權利。充分理解黨員的意見和訴求,及時研究?解決,發現黨員權利受到侵害的,及時處理,向上級黨組織報告。

第四十四條領導干部,特別是高級干部要以身作則,率先履行黨員義務,正確行使黨員權利,提高民主素養,平等對待同志,自覺斗爭特權思想和特權現象,營造黨員積極行使權利的良好氛圍。

領導干部要模范地遵守黨員權利保障相關法規制度,支持和鼓勵嚴格執行黨員權利的正常行使。各級黨組織的主要負責人應當承擔第一責任人的職責,加強黨員對保障權利活動的調查研究和相關機制的建設,推進突出問題的解決,牢牢把握本地區總部大門本部黨員的權利保障活動的執行。

第四十五條黨的組織和領導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按照紀律追究責任。

(一)不按照規定公開黨內事務,侵犯黨員知情權。

(二)違反民主集中制原則,壓制、破壞黨內民主,違反決定重大問題。

(三)在民主推薦、民主評價、民主評議、考查和黨內選舉等工作中,以違背組織原則、強迫、威脅、欺騙、招攬等手段,妨礙黨員自主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等權利的行使。

(四)追究黨員的批評、揭發、檢舉、控告、申辯、證詞、辯護、申告等正常行使權利的行為,采取妨礙壓制、打擊報復等措施,妨礙黨員正常行使權利。

(五)泄露揭發、檢舉、控告等應保密的信息。

(六)違法使用審查調查措施,侵犯黨員的合法權益。

(七)對黨員正常行使權利的訴狀消極處理,負責,可以根據政策或有關規定解決,不能及時解決。

(八)侵犯其他黨員權利的。

第46條黨員不正確行使權利,損害黨、國家和人民的利益,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按照規章制度追究責任。

(一)公開發表黨的理論路線方針政策和黨中央違反重大政策決定配置的觀點和意見。

(二)不按照組織原則和程序提出批評、揭發、檢舉、控告及處理、處分、罷免、撤消的要求,或者不隨意擴散、傳播。

(三)編制、發布、傳播違反黨的紀律或法律法規規定的網絡信息或其他信息。

(四)捏造事實,偽造材料進行中傷,使之陷落。

(五)不正確行使其他黨員權利的行為。

第47條上級黨組織應當責令侵犯黨員權利行為的黨組織改正。情節嚴重的情況下,按照規定追究紀律責任。

對侵犯黨員權利行為的黨員,其所屬黨組織或上級黨組織可以責令停止侵權行為、責成道歉、責罵教育、責令檢查、訓戒等方法進行處理。情節嚴重的,按照規定給予組織調整或組織處理、黨紀處分。

第四十八條黨組織和領導干部違反黨章和其他黨內法規的規定,不履行保障黨員權利的職責,不正確履行,造成嚴重后果,或產生惡劣影響,依照管理權限,由相關黨委(黨組)要由黨的紀律檢查機關或者黨的工作機關責問。

第四十九條因侵犯黨員權利而受到黨紀的追究,或在保障黨員權利方面失職、被追究責任的黨員,需要給予政務處分或其他處理的,作出黨紀處分決定、責問決定的黨組織向有關部門通報有關部門應當依法給予政務處分或者其他處理。構成犯罪的情況下,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附則

第50條中央軍事委員會可以根據本條例制定相關規定。

第五十一條本條例由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商中央組織部解釋。

第五十二條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5小時54分鐘前回答共4851人點贊
夜未眠

黨員的權利只受黨章保護。黨章規定了黨員應享受的權利和義務。在黨內,所有黨員平等,有權參加黨的工作,共同管理黨的事務,發揮自己的積極性和責任精神,維護黨的利益,保證黨的事業健康發展。黨內也有“法規”,不是維護黨員權利的作用,只是發揮著監督和制裁的作用。

6小時46分鐘前回答共3393人點贊
野荷的香馥

黨員的權利由黨章規定,未經黨的同意,不得隨意變動。黨員的權利受黨章和《中國共產黨黨員權利保障條例》保護,黨的任何一級組織都沒有權利剝奪中央、任何個人。

8小時28分鐘前回答共3601人點贊
本本老師

黨員的權利受到黨章的保護,同時受到黨內各種法規的保護。

13小時59分鐘前回答共2085人點贊
刀塔老師

2020年12月25日,中國中央修訂后的《中國共產黨黨員權利保障條例》印刷完成?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5小時3分鐘前回答共408人點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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