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機關組織管理條例

2023年02月16日陳校長閱讀(2)

燈泡老師

第1條中國共產黨紀律處理條例是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根據黨章和憲法、法律,結合黨建設的實踐制定的。

第二條本條例的任務是遵守黨的章程和其他黨內法規,嚴肅黨的紀律,純潔黨的組織,保障黨員的民主權利,保障黨員遵守紀律、守法、維護黨的團結統一,保證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決議和國家的法律、法規的貫徹和執行。

堅持第三條黨要管黨,堅持全面治黨的原則。黨的各級組織和全體黨員必須遵守和遵守黨的紀律。對于違反黨紀的黨組織和黨員,必須嚴肅處理。

第四條黨員在黨紀面前堅持人人平等的原則。黨內不允許有不受紀律約束的黨組織和黨員。違反黨的紀律的行為,必須被追究。必須受到黨紀處分的情況下,必須給予相應的處分。

第五條堅持實事求是的原則。對黨組織和黨員違反黨紀的行為,應當根據事實,以黨章、其他黨內法規和國家法律、法規為準繩,正確認定違紀性質,區別不同情況,妥善處理。

堅持第六條民主集中制的原則。實行黨紀處分,不允許任何個人或少數人依照規定程序通過黨組織的集體討論決定批準。上級黨組織對違反黨紀的黨組織和黨員的處理決定,必須由下級黨組織執行。

第七條處理違反前黨紀的黨組織和黨員,必須結合懲戒和教育,實現寬嚴相濟。

第8條本條例適用于違反黨紀受黨紀追究的黨組織和黨員。

第二章違反紀律和紀律處分

第九條黨的紀律是黨的各級組織和全體黨員必須遵守的行為規則。黨組織和黨員違反黨章和其他黨內法規,違反國家法律、法規,違反黨和國家政策、社會主義道德,危害黨、國家和人民利益的行為,應當按照規定給予黨紀處分的,應當追究。

第十條對黨員的紀律處分的種類:

(一)警告;

(二)嚴重警告;

(3)撤銷黨內職務;

(四)留下黨觀察。

(五)開除黨籍。

第十一條嚴重違反黨紀的黨組織的紀律處理措施:

(一)改組。

(二)解散。

第十二條黨員不得受到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一年內在黨內升職,向黨外組織推薦高于原職務的黨外職務。

第13條撤銷黨內職務處分是指受到處分的黨員取消黨內選舉或者由組織任命的黨內各種職務。黨內負責兩個以上職務的,黨組織在作出處分決定時,必須明確是撤銷所有職務,還是撤銷某個職務。決定撤銷某項職務時,必須從其負責的最高職務依次撤銷。在黨外組織擔任職務的,應當提議黨外組織按照規定進行相應處理。撤銷黨內職務應受到處分,但本人不負責黨內職務時,必須給予嚴重警告處分。其中,在黨外組織擔任職務時,必須提議黨外組織取消黨外職務。黨員受到撤銷黨內職務處分,2年內不得在黨內擔任職務,或向黨外組織推薦,擔任與其原職務相當或以上職務。

第14條留黨視察處分分為留黨視察1年、留黨視察2年。對接受了留黨檢查處分的1年的黨員,在期滿后仍不符合黨員權利恢復條件的,再延長1年的留黨檢查期間。留黨觀察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年。

黨員留在黨里觀察處分期間,沒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在留黨觀察期間,確實有悔改的表現,期滿后,恢復了黨員的權利。如果堅持不篡改,或者發現了應該受到其他黨紀處分的違反紀律行為,則必須開除黨籍。黨員受到留黨觀察處分,黨內職務自然被取消。擔任黨外職務時,必須提議黨外組織取消黨外職務。接受了留黨觀察處分的黨員,在恢復黨員權利后2年內,不得向黨外組織推薦在黨內擔任與其原職務相當或以上職務。

第15條黨員受到開除黨籍的處分,5年內不得再入黨。另外,有不允許再次入黨的規定的,則遵照規定。

第十六條嚴重違反黨紀,自身也不能改正的黨組織領導機構,應當改組。接受了改組處理的黨組織指導機構的成員,除了必須受到撤銷黨內職務以上(含撤銷黨內職務)的處分以外,自然地免職。

第十七條全體或者多數黨員嚴重違反黨紀的黨組織,應當解散。對經解散處理的黨組織的黨員,必須逐個審查。其中,符合黨員條件的,應當重新登記,參加新組織過黨的生活。不符合黨員條件的,宣布開除。有違反紀律行為的,按照規定追究。

第三章紀律處分運用規則

第十八條故意違反紀律受到處分后,因故意違反紀律而必須受到黨的紀律處分的,應當受到沉重處分。

第19條從輕、從重處分是指在本條例分則規定的違反紀律行為應受到的處分范圍內,給予相對輕或相對重的處分。

第20條預防措施63?所謂加權處分,是指除本條例分則規定的違反紀律行為應受到的處分范圍以外,減輕或加重一個文件進行處分。本條例規定的只是開除黨籍一階段違反紀律的行為,不適用前款減輕處分的規則。

第二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規定輕快或減輕處分。

(一)主動說明自己應該受到黨紀處分的問題的情況。

(二)主動檢舉該事件人或其他人必須受到黨紀處分的問題,通過調查證明是事實的。

(三)主動挽回損失,有效阻止危害結果發生的。

(四)主動退出違反紀律或違法所得的。

(五)有其他立功表達時。

(六)本條例的分則另有規定的。

第二十二條根據事件的特殊情況,中央紀委可以通過決定或者?。ú浚┘壖o律檢查委員會(不包括副省級市紀委)的決定提交中央紀委的承認,對違反紀律的黨員也可以在本條例規定的量紀寬度以外減輕處分。

第二十三條黨員違反黨紀的,應當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但本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的情形之一或本條例的分則另有規定的,可以給予批評教育或組織處理,免除黨紀處分。對違紀黨員免予處分,應當作出書面結論。

第二十四條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情況下,可以按照規定給予沉重或沉重的處分。

(一)強迫他人違反紀律、唆使他人違法的。

(二)偽造、銷毀、隱匿證據的。

(三)他人揭發的結果?阻止逮捕,提供證據資料的情況。

(四)庇護該事件的人員,打擊報復批判者、檢舉人、控告人、證人及其他人員的。

(五)有其他干擾,妨礙組織審查行為的。

(六)本條例的分則另有規定的。

第二十五條一人應當合并處理本條例分則規定的兩種以上(包括兩種)黨紀律處分的違紀行為,并根據在這幾種違紀行為中應受到的最高處分,對一個文件進行沉重處分。其中一個違反紀律的行為必須受到開除黨籍的處分的,給予開除黨籍的處分。

第二十六條根據違反規定的故意或過失,其行為涉及本條例分則中的兩個以上(包括兩個)條款,并根據處分較重的條款進行定性處理。一條規定的違反紀律的構成要件都包含在另一條規定的違反紀律的構成要件中,特別規定與一般規定不一致的情況下,適用特別規定。

第二十七條兩人以上(含兩人)共同故意違反紀律的,除本條例的分則另有規定外,對先頭人員給予重大處分。對其他成員,根據違反共同紀律的作用和責任,分別給予黨紀處分。在經濟方面共同違反紀律的情況下,根據個人所得額及其作用,分別處理。對違反紀律集體的主要分子,根據違反集體紀律的總額進行處分。對其他違反共同紀律的先頭人員,情節嚴重的,根據違反共同紀律的總額進行處分。教唆他人違紀違法的,應當根據違反共同紀律所起的作用追究黨紀責任。

第二十八條黨組織領導機構集體作出違反黨紀的決定,實施違反其他黨紀的行為,對有共同故意的成員,按違反共同紀律處理。對于違反過紀律的成員,在違反集體紀律的情況下,根據各自的職責和責任分別處理。

第二十九條本條例沒有規定,但危害黨、國家和人民利益的,追究黨的紀律責任的違紀行為,應當按照分則中最類似的條款處理。需要比較處理的事件,按照處分黨員的批準權限的規定,?。ú浚┘夵h委、紀律檢查委員會必須批準處理的事件,必須報告中央紀委批準。?。ú浚┘壱韵曼h委、紀律檢查委員會必須批準處理的事件,由?。ú浚┘壖o律檢查委員會(不包括副省級市紀委)批準,并報中央紀委。

第四章違法亂紀對犯罪黨員的紀律處分

第三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給予開除黨籍的處分。

(一)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規定的主刑(包括緩期執行)的情況。

(二)單獨或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

(三)因為過失犯罪,依法被判處3年以上(不含3年)徒刑的情況。過失犯罪受到3年以下(含3年)的徒刑或管制、拘役的判決時,一般必須開除黨籍。個別不開除黨籍的,應當按照處分黨員批準權限的規定,再向一級黨組織報告批準。

第三十一條依法接受勞動教養的,應當給予開除黨籍的處分,中共中央和中央紀委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三十二條黨員受到黨的紀律追究,需要給予行政處分或者其他紀律處分的,作出處理決定的黨組織應當向有關機關或者組織提出建議。有犯罪嫌疑的話,必須移送司法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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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老師

公安專項計劃是什么意思。公安是保護社會治安的東西,有特定項目和專注于項目。計劃是針對這件事制作日程行動表。是怎么做才好的意思。除此之外,對于保護社會治安的公安事件,還要制作具體的時間表行動表。是公安專項計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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晨會老師

公安大學所謂國家特定項目,是指學生在公安大學志愿時擁有國家指定的專業。普通偏僻的招生

14小時4分鐘前回答共3147人點贊
老師答

第一條

為規范企業、事業單位(以下簡稱單位)的內部治理安全衛活動,保護公民的人身、財產安全和公共財產安全,維護單位工作、生產、經營、教育和科研秩序,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單位內部的安全保衛工作以預防為主,單位負責,突出重點,貫徹保障安全的方針。

部門內部的安全保衛工作突出了部門內人員的人身安全,部門不能忽視經濟效益、財產安全或其他任何借口。

第三條

國務院公安部門指導、監督全國部門內部的治安衛隊活動,對行業、系統負責監督管理國務院有關部門指導、檢查本行業、本系統部門內部的治安衛隊活動??h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指導、監督本行政區域內的單位內部治安保衛活動,對行業、系統負責監督管理的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指導、檢查本行政區域內的本行業、本系統的單位內部治安保衛活動及時解決單位內部治保衛活動中的突出問題。

第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單位內部治安衛隊活動的指導,督促公安機關和有關部門依法履行職責,及時協調解決單位內部治安衛隊活動中的重大問題。

第五條

部門主要負責人負責本部門的內部安全保衛工作。

第六條

部門應根據內部治安衛工作的需要,設置治安衛機構,配置專職、兼職的治安衛人員。

治安衛重點部門應設置適應治安衛任務的治安衛機構,配置專職的治安保衛人員,并向主管公安機關申報治安衛機構的設置和人員配置情況。

第七條

部門內部的治安防衛活動要求如下。

1、適應部門具體情況的內部治安保安制度、措施和必要的治安防范設施

2、有人檢查公司范圍內的安全保衛情況,重要部位受到重點保護,治安隱患立即接受調查

3、迅速處理車間范圍內治安隱患和問題,發生治安事件,迅速處理疑似刑事犯罪案件。

第八條

部門制定的內部安全保衛制度應包括以下內容:。

1、門衛、值班、巡查制度

2、工作、生產、經營、教育、科學研究等場所安全管理制度

3、現金、票據、印章、有價證券等重要物品的使用、保管、儲存、運輸安全管理制度

4、職場內部的消防、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5、治安防范教育訓練制度

6、公司內部發生治安事件,有刑事犯罪嫌疑的事件報告制度

7、安保衛業務檢查、審查和獎懲制度

8、保管爆炸性、可燃性、放射性、毒害性、傳染性、腐蝕性等危險物和傳染性菌種、毒種及武器彈藥的單位,應為相應的安全管理制度

9、其他相關安保制度

單位制定的內部治安保衛制度不得違反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

第九條

部門內部的治安衛士人員必須接受相關法律知識和治安衛士業務、技能及相關專業知識的培訓和考核。

第十條

單位內部的安全保衛人員依法文明履行職責,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權益。治安衛士依法履行職責的行為受到法律保護。

第十一條

部門內部的治安衛機構、治安衛人員應履行以下職責。

1、開展治安防范宣傳教育,并實行本部門的內部治安防衛制度和治安防范措施

2、根據需要,檢查進入本部門人員的證明書,登記進出物品和車輛

3、在工作范圍內進行治安防范巡邏和檢查,建立巡邏、檢查和治安隱患改善記錄

4、遵守公司內部的治安秩序,對本公司發生的違法行為進行制止,對于難以制止的違法行為及發生的治安事件、疑似刑事犯罪的案件,應立即報警,并采取措施保護現場,協助公安機關的搜查、處置。

5、督促部門內部治安防范設施的建設和維護

第十二條

單位管理范圍內的人員必須遵守單位的內部安全保衛制度。

第十三條

全國或所在地區的國計民生、國家安全和公共安全相關單位是治安衛的重點單位。治安衛重點單位由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按照以下范圍提出,并報本級人民政府確定。

1、電視臺、通信社等重要新聞部門

2、機場、港口、大型車站等重要交通樞紐

3、國防科技工業重要產品開發、生產單位

4、電信、郵政、金融機構

5、大型能源動力設施、水利設施和城市水、電、氣、供熱設施

6、大型物資儲備單位和大型商業貿易中心

7、教育、科研、醫療部門和大型文化、體育場所

8、博物館、檔案館和重點文物保護單位

9、危險品或實驗、傳染性菌種、毒種開發、生產、銷售、儲藏單位

10、國家重點建設工程單位

11、其他必要事項為安全保衛

重點單位。

治安保衛重點單位應當遵守本條例對單位治安保衛活動的一般規定和治安保衛重點單位的特別規定。

第十四條

治安衛重點部門應確定本部門治安衛重要部位,并根據相關國家標準在重要部位設置必要的技術防范設施,實施重點保護。

第十五條

治安衛重點部門應當在公安機關的領導下制定部門內部治安突發事件的處置預案,定期進行培訓。

第十六條

公安機關對本行政區域內部門內部的治安衛隊活動履行以下職責。

(一)指導部門制定和完善內治安保衛制度,實行治安防范措施,指導治安保衛人員隊伍的建設和治安保衛重點部門的治安衛機構的建設。

(二)檢查、指導部門的內部安全保衛活動發現部門有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或治安隱患,立即下達改善通知書,命令限期改善。

(三)部門內部發生治安事件,接到疑似刑事犯罪案件的通報,立即出動警察,依法處理。

第十七條

認真落實治安防范措施,嚴格執行治安保衛工作制度,對部門內部治安保衛工作取得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有關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和有關部門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十八條

單位的安保衛士履行治安衛衛職責,造成殘疾或死亡的,根據國家有關工傷保險、殘疾評定、批準烈士的規定給予相應待遇。

第十九條

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有治安隱患的,公安機關應當責令限期整改和警告。單位逾期不改,造成公民人身傷害、公私財產損失,嚴重威脅公民人身安全、公私財產安全或公共安全的,對單位處以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其他直接負責人處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可以建議有關組織對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其他直接負責人依法給予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條

單位治安保衛人員在履行職責時侵犯他人合法權益的,應當謝罪并損害他人的,單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單位賠償后,有權使因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侵權的治安保衛人員承擔部分或全部賠償費用。對因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侵權的治安保衛人員,單位應當依法給予處分。治安衛人員侵犯他人合法權益的行為是受到部門負責人的指使和威脅的,對部門負責人依法給予處分,承擔賠償責任。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一條

公安機關接到部門通報后,依法不履行職責,給公民的人身、財產和公共財產造成損失,或者有其他玩忽職守、濫用職權的行為,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對行業、系統有監督管理職責的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指導、檢查本行業、本系統部門內部的治安衛隊活動過程中有失職、濫用職權行為的,參照前款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二條

機關、團體的內部治安保衛活動參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執行。

高中治安防衛活動的具體規定國務院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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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一老師

答:黨的組織活動以加強黨的長期執政能力建設、先進性和純潔性建設為主線。

提高黨的組織活動,優化建設是根本。群眾看黨員,黨員看干部。所有黨員干部都是一個基石,一切基石都是牢固的,只有一切根系發達,我們黨才能更加堅強有力。確實,為政的要,脖子得到人。領導干部人數不多,責任重大。

《中國共產黨組織工作條例》以加強黨的長期執政能力建設、先進性和純潔性建設為主線,統籌黨的政治建設,以組織體系建設為重點,著力培養忠誠清潔的高素質干部,著力培養愛國服務各方面的優秀人才等在發揮基層黨組織戰斗堡壘的作用和黨員先鋒模范作用的同時,強調要加強所有的“肌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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